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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池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曾用名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2********,汉族,高中肄业,经商,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现住永嘉县**街道**海岸**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池某某以约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疑似非洲灰鹦鹉一只,并饲养于永嘉县**街道**工业区**厂内。2020年5月8日,民警在**厂查获该疑似非法灰鹦鹉。经鉴定,该只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该鹦鹉价值人民币20000元。现该非洲灰鹦鹉已被移交至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在**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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