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侦监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现住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在其门市内私自制造非制式气枪弹807发,经朝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持有的气枪子弹至少有95%为非制式气枪弹。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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