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汉族, 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合肥市庐阳区, 现住址:安徽合肥市庐阳区***********,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谯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合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某)在*******项目施工期间,在足额收到甲方安徽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项目工程款214000元后,仍拖欠关某某、王某某等171人农民工工资共计187875元。2019年3月5日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江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江某逃避拖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19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江某已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187875元汇入亳州市谯城区农民工代发工资专用账户,现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将所拖欠的工资全额返还,并已全部发放完毕,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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