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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某)(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女,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因涉嫌盗窃罪,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雷,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江某陪父母到位于金寨县斑竹园镇街道斑天路的被害人吕某(江某的表兄)家为其孩子过生日,后江某到吕某家三楼卧室为孩子寻找纸尿裤时,看到吕某放在三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遂将现金盗走,回家后清点为6500元。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江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让其将钱退还给吕某,被不起诉人江某于当日16时59分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盗窃所得的6500元钱退还给吕某。

本院认为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江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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