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5********,汉族,高中文化,在鹰潭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现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道平安路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6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20年6月2日21时45分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鹰潭市月湖区四海路与交通路相交处,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随后江某某被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24mg/100ml。经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后,2020年6月5日江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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