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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某某)(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江*祥,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港口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在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22日在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贰卷)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江*祥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的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05分,被不起诉人江*祥驾驶赣E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04省道由弋阳县樟树墩镇往弋阳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204省道113公里+400米(弋漆公路樟树墩镇)路段时与徐*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徐*婷)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徐*明当场死亡,徐*婷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据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江*祥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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