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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到古浪县**镇**村**组其邻居何某甲家找何某甲的儿子何某乙玩耍,何某甲家院门虚掩但家中无人。毛某某进入院落西侧房屋内发现柜子上有一张“一折通”农商银行卡,因知悉该类卡初始密码,遂将该银行卡装入自己口袋后迅速离开。当日14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持盗得的银行卡到农商行**镇支行,在自动取款机上插入该卡后输入初始密码后分两次共取款人民币3000元。截止案发时赃款被毛某某挥霍殆尽。2020年10月21日,毛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盗窃银行卡并取款的事实。10月28日,毛某某向何某甲退赔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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