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轮台县**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轮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2时00分许,毛某某驾驶新M91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轮台县**路**草鸡店门前停车场倒车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巡警当场查获,后经新疆华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32**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毛某某血液中含乙醇85.43mg/100mL。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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