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某某)(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轮台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轮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2时00分许,毛某某驾驶新M91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轮台县**路**草鸡店门前停车场倒车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巡警当场查获,后经新疆华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32**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毛某某血液中含乙醇85.43mg/100mL。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