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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某)(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27号

不起诉毛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在法库县**饭店吃饭并饮酒后,驾车载着其母亲由北向南行驶至法库县**村时,被法库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在送检的毛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2.2mg/100ml。

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毛某被法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毛某供述;4.沈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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