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博望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豫R*****号轻型普通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高兰331省道方城县清河乡七里岗东支03号线杆处时,与自东向西张某某驾驶的方城电动*****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毛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0日毛某某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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