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村**巷**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3时12分,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驾驶晋A****W号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街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1.5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殷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85m g/100 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