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02619****,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4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甘MR****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镇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违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未造成后果,犯罪后认罪认罚,且其行为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项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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