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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段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08年10月13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案发时准驾车型为C1。2020年8 月16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96mg/100ml )后驾驶**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稷山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街交叉口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没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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