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21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锦州市滨海新区****厂内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辽PFB**6号*色***牌小型轿车,沿锦州滨海新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西**米处时,被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海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mg/100ml。段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上述事实始终如实供述,表示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查获现场情况视频、提取血样视频、司法检验鉴定报告书、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被不起诉人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的鉴定意见,表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仅略高于立案标准(80mg/100ml),酒后驾车没有造成任何其他后果,均能证明其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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