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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某涛)(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区**乡**村**队**号,住甘肃省庆阳市**区**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身份信息编造虚假的经营范围在杭州办理了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等三套完整的银行对公账户(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开户许可证及单位结算卡、手机卡和网银U盾)提供给上游犯罪嫌疑人供犯罪使用。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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