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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武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59********,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陕西省府谷县**乡**村**自然村**号,于2020年7月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0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刘某某开着自己的荣威轿车(陕KK****),载着张某某从老高川镇街上出发,沿着土路前往板深沟自然村的一座荒山半山腰上,找到一山洞,张某某两人就用双手在洞里正面的土墙上挖了大概8斤“土龙骨”(有骨头、牙齿)。其后一个月内,张某某和刘某某隔三差五开车去府谷县老高川镇板深沟村挖土龙骨,共挖了约100kg“土龙骨”,在这个过程中张某某和刘某某二人觉得用手挖太慢,就去老高川镇街上的五金门市买了3把铁锹、1台电机、1把电镐、1个圆盘称、1个筛子、1辆推土车。同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和刘某某将挖来的“土龙骨”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武某某(老高川镇人)的男子,张某某和刘某某各分了1200元钱。其后过了大约两个月,武某某将收购的“土龙骨”在府谷县老高川集会上卖了,卖了1800元。经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鉴定,武某某收购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均为皆为哺乳动物化石,可大致判断其时代为新近纪晚中新世(11百万年至5百万年间),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本批化石不属于第四纪动物化石,与古人类无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主动向府谷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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