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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樊某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5时许,在临县从龙北路东关街文化广场附近路段,樊某某驾驶晋A****9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因驾驶不慎、未确保安全,将正在打扫街道的环卫工人李某某撞倒,致使李某某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后肇事方立即将伤者李某某送往医院,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日死亡。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已经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受害方对樊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和解、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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