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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某某)(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镇**路*****37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南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07时55分许,在南乐县昌州路交警大队路口,梁某某驾驶豫J*****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向西转弯行驶,遇赵某某由南向北步行时相撞,造成梁某某车辆损坏、赵某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后果。经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梁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施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近亲属的谅解,同时考虑到梁某某的家庭情况和社会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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