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海强)(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与梁某乙、何某某在本区**街道****酒吧***房一块喝酒。因酒吧香槟酒的女推销员原来答应陪酒到梁某甲等人把酒喝完,但其中一名女推销员中途离开,引起梁某甲不满。梁某甲为发泄情绪,踢烂桌子上的美人鱼果盘,又拿啤酒瓶向前砸,导致墙上的华浦牌液晶电视机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液晶电视机价值1679元,美人鱼果盘价值172元。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6500元,被害人对梁某甲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