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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某某)(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9********,汉族,中专文化,**,辽宁省朝阳市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于2020年1月22日10时20分许,在辽宁省北票市医养中心门前路段(兴南线5公里600米处),驾驶辽N****3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李桂华相撞,致车辆受损,行人李桂华当场死亡。2020年2月17日,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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