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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某某)(公开版)_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丽丽,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

本案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权改变,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梁某某与黄某某从太和县“太和百世健保健品经营部”购进“鹿血片”“硬十天”“铁质四方形包装的金牌伟哥”、“铁质四方形包装的花花公子”、极品伟哥、纸盒包装的金伟哥之类的性保健品,梁某某与黄某某明知购进的性保健品不正规,且不能开具正规的税票,仍以鑫宇公司名义向六安市周边县区各乡镇大药房销售。

2019年12月3日,金安分局与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梁某某住宅等处进行搜查,现场发现并依法扣押了鹿血片五大盒、硬十天两大盒、花花公子一大盒、金牌伟哥一大盒。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硬十天、花花公子、金牌伟哥、鹿血片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四种产品为假药。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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