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了在自家的山场重新更新造林,种植八角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和其妻子谢某某一起采伐其自家位于平某某大平乡宗文村“旱冲”山场上的林木,并把采伐下来的林木运回家中自用。经鉴定:滥伐现场位于平某某大平乡宗文村5林班22.1小班内,共有采伐区域1个点,涉及面积为0.36公顷(即5.4亩),共采伐林木总蓄积量12.0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进行了复绿复垦,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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