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2010,城镇居民,康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街**局家属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53分,被不起诉人梁某酒后驾驶甘K0***2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S307线14KM+100M(康县王坝镇左家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梁某血液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7.9mg/100ml。被不起诉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对上述事实证据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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