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某)(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男,汉族,******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2010,城镇居民,康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局家属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53分,被不起诉人梁某酒后驾驶甘K0***2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S307线14KM+100M(康县王坝镇左家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梁某血液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7.9mg/100ml。被不起诉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对上述事实证据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