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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桂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镇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路**号**幢**室,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工作单位:曲靖市**区**小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紫云北路由南向北行驶,20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处时,其左前部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中央隔离栏损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送检桂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3.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酒精含量尚未达到从重处罚程度;虽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后果轻微,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时其具备自首的法定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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