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平山县城**小区**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正义路自东向西行驶,被交警在平山县正义路与西外环路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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