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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柴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住平山县城**小区**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正义路自东向西行驶,被交警在平山县正义路与西外环路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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