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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柳龙方)(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柳、、、,男, 1984年0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白石镇东营村商业街北178号,住汶上县白石镇东营村商业街北17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4月2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3日22时30分许,柳、、、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2722W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汶上县白石镇东营村自家门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柳、、、血液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04月23日,柳、、、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柳、、、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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