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从定边县**村出发,行驶至定边县**路400m(**路与**路十字路口)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驶出路外,造成摩托车乘员何某某当场死亡,柳某某受重伤。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于被害人何某某是两姨姐夫(柳某某)与小舅子(何某某)的亲属关系,被害人何某某家属自愿放弃索赔,谅解柳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
202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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