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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五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为福建省安溪县,现住泉州市**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9日21时许,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闽******号二轮普通摩托车乘载儿子魏某某(****年**月**日出生)、侄女林某甲(****年**月**日出生),从安溪县**镇**风景区往**派出所方向行驶至**图书馆路口路段,车辆碰撞路缘石后驶出路面坠落路外,造成其本人与侄女受伤及其儿子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于同月11日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取证,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08日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并取得家人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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