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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诉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汉族,初中文化,中国****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张屯**号)。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小区活动室内打麻将时,因林某某胡牌后直接将牌推入麻将机,王某某怀疑林某某诈胡,林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林某某用右拳击打王某某的面部数下,用左手掐着王某某的脖子推搡,致王某某的鼻部受伤。经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林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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