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邵武市*路***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街出发,往**路方向行驶,途经**路中医院后门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林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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