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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勇,男,1993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XXXX,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X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萍乡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刻,浙江省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星军,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萍乡市公安局青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林某勇被谢某华(另案处理)招聘,在谢某华经营的浙江省温州XXX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谢某华利用该公司的“刘备支付”出码系统、“东东支付”系统为赌博网站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服务。林某勇明知谢某华有上述行为,仍然为“刘备支付”出码系统、“东东支付”系统提供系统服务和技术维护。谢某华每月支付林某勇固定工资,并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林某勇非法获利人民币127万元。

2020年4月29日,侦查人员将林某勇抓获归案。到案后,林某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技术勘查,为公安机关调取收集证据、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重要帮助。案发后,林某勇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94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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