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日报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金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联系谈妥出售两支羚羊角后,将该两支羚羊角送到乐清并当场收取林某某人民币3500元。10月20日,金某某通过微信与周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谈妥出售一支羚羊角后,通过快递寄送给周某某并收取人民币860元。
2019年10月29日,公安民警来到周某某家中,周某某将所购买的羚羊角交给民警。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羚羊角为高鼻羚羊(赛加羚羊)Saiga tatarica角,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一级。同时,该物种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手机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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