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无棣县信阳镇**村**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新世纪超市购物结束后,在返回其停放的车辆时,发现在其车辆停放处北侧的一辆蓝色长城炮皮卡车后斗脚踏板上放有一款男士长款钱包,遂将该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9075元、身份证等物品一宗。
2020年1月23日,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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