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县***乡***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小区**栋**单元**号,无业。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醉酒后驾驶陕D***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咸阳市新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院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当日23时35分许对杨某血样进行提取。后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定量结果为90.0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且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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