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新GN****号“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市***镇****村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查获。2020年4月9日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做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08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7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9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