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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厂**大队**,出生地辽宁省盘锦市,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栋**单元**号(户籍**)。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高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高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分别办理了卡号为53817600******和52206800******的信用卡2张。办卡成功后,杨某某通过POS机进行套现,用于日常生活及偿还各项欠款。2019年6月25日、7月29日,卡号为53817600******和52206800******的信用卡已分别逾期未还款,后经中国工商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至2020年6月18日立案前,卡号53817600******逾期未还本金48775.7元,卡号52206800******逾期未还本金19688.24元,合计逾期未还本金68463.94元。2020年7月13日,杨某某已将逾期未还本金全部还清。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青龙台联合站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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