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杨某某,同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8时许,杨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水木阳光小区项目部在被害人王某某转钱时偷偷记下手机支付密码,后趁王某某不备,私自拿走王某某手机并将王某某微信中的4000元转到其本人微信中,被害人发现微信中的钱不见后报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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