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7********,汉族,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0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消防队门口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货。2020年7月28日,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一诚鉴定(2020)毒鉴字第2749号鉴定意见: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陕西津实(2020)交鉴字第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某某驾驶的鸿舟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认罪悔罪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着法理与人情相结合思想,为达到惩治犯罪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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