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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9日移交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D****X太行成功牌轻型封闭货车,沿长治市潞州区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潞泽桥附近时,被长治市交警七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7.95mg/100ml,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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