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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社旗县*******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饮酒后驾驶一辆豫R*****号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方城县**镇**路南段附近路段移车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5.67mg/100ml。经核查,杨*持有C1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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