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秦某某市崟诚速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秦某某中通快递)职工,现住址秦某某市海港区**小区13-6-502,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西甸子镇**村**屯072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28日以秦开公刑诉字【2020】0003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位于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秦某某市**递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秦某某**快递)工作期间担任快递分拣工作。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杨某某在该公司车间分拣快递邮件时趁人不备分8次将装有女性内衣的快递邮件盗走放到自己的轿车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监控录像、谅解书等证据。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两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情节轻微,杨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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