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二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住芮城县**乡**村**巷**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下午,芮城县交警大队陌南中队张某某带队在曹风线巡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四轮蓝色工程车在一级路上由东向西行驶,民警示意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杨某某未停车并强行驾车通过。当杨某某驾车行驶至一级路西陌路口时,芮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科民警王某甲带领辅警郭某某、王某乙等五人在此设立第二个检查站,民警再次示意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杨某某仍未停车并强行驾车右转至前往西陌集镇的道路继续行驶。民警王某甲指派辅警郭某某、王某乙驾驶警车追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当郭某某等人驾驶的警车追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的工程车时,杨某某突然向左转向与警车发生碰撞,致辅警郭某某受伤、警车受损。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等10人的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讯问笔录;4.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监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芮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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