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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23时许,从被害人李某某家新建房二层窗户洞位置爬入位于南涧县**镇**村委会**社**号李某某家新建房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摆放在李某某家新建房二楼中间格房间内的1台平板电机、1台振动棒电机、1根振动棒盗窃后从窗户洞爬出,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盗窃得门口搅拌机上的1台低速电机。盗窃得手后,杨某某利用自己摩托车将所盗的1台低速电机、1根振动棒运回家藏匿在卧室里,将1台平板电机、1台振动棒电机运回家藏匿在猪圈里。南涧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杨某某持有的摩托车1辆、螺丝扳手2把、低速电机1台、平板电机1台、振动棒电机1台、振动棒1根。南涧县公安局将扣押的低速电机1台、平板电机1台、振动棒电机1台、振动棒1根已发还给杨某某;将摩托车1辆发还给杨某某;螺丝扳手2把随案移送。经南涧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的电机及振动棒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为: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壹仟肆佰壹拾元整(¥141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入户盗窃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螺丝扳手2把的处理,本院已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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