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69********,汉族,职高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县人,住**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澜线由丽江方向往剑川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行驶至西澜线K2298+400米处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刑事司法鉴定,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0.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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