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C*****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区返回**镇,当车辆行驶至**路**圆盘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4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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