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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6********,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路**小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杨某某驾驶陕E****8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澄城县古徵街*路西150米处巷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拦挡检查,由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0.46mg/100m1。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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