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薛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在泾阳县**镇**村路口“***”饭店吃饭喝酒。席间,杨某某、马某某、薛某某饮用了一箱雪花牌啤酒,杨某某能喝2瓶多。饭后杨某某驾驶陕A*****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着薛某某和马某某行驶到211国道**镇段**村时,被泾阳县交警大队云阳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民警将杨某某带往永安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检。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血醇浓度为125.0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