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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壶关县**镇**村**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雯,山西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2月2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L#长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街**村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06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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