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嫌疑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号,住柳林县**镇**路。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J****1的小轿车,行驶到307国道柳林县联盛嘉苑附近路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检查的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杨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3.5mg/100ml,交警人员随即将杨某某带到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随后将其带至交警队进一步进行调查。后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55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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