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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建国)(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号,现甘肃省会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62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会宁县公安局交待其持有猎枪1支。当日,会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杨某某位于会宁县**镇**社区家中查获“虎头”牌双管火药猎枪1支和子弹1发。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双管猎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该猎枪子弹认定为弹药。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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